福建自貿區引進高階人才 股權獎勵分期繳納個稅
2015-09-21 08:35:40來源:福州日報
福州新聞網9月20日訊(福州日報記者 歐陽進權)福建自貿區引進高階人才有了新招。記者昨日從省自貿辦獲悉,省地方稅務局釋出的《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才激勵個人所得稅政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本月開始施行,今後自貿區內企業的高層次人才、高階人才和緊缺人才,可享受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稅優惠政策。據瞭解,過去企業人員拿到股權獎勵後,需要一次性繳納高額個稅,往往令企業和個人望而卻步,從而影響了高階人才入駐的步伐。
根據《辦法》,對自貿試驗區內企業,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本企業高層次人才、高階人才和緊缺人才的獎勵,獲得獎勵人員在獲得股權時,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參照有關規定計算確定應納稅額;對於獲得獎勵人員一次性申報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據介紹,獲得獎勵人員需要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自行制定繳稅計劃,並於取得股權獎勵之日的次月15日內,由企業持相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分期納稅備案手續。分期納稅的期限,以辦理個人股權登記日期的次月為起始月份,以每個公曆年度為一期,在5年內分期納稅,最遲納稅期不超過第60個月。
另外,自貿試驗區內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的,個人股東獲得股權數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案,適用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稅期間個人股東轉讓股權或所投資企業分紅,並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稅後部分應優先用於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而且分期納稅期間,企業依法宣告破產,則個人股東擁有的轉增股權在按規定進行相關權益處置後,沒有取得收益或收益繳納其未繳稅款不足部分,經主管稅務機關稽核,尚未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不予追徵。
除了稅務部門出招,省國土資源廳也出臺政策,支援自貿試驗區高層次人才專案建設。除了要對高層次人才建設專案從規劃選址、審批程式、供地方式、耕地佔補平衡等方面給予指導、支援和幫助外;高層次人才在自貿試驗區內建設運營公共平臺,如果執行1年內有5名以上高層次人才引進入駐的,專案在區內的後續用地,要按國家規定最低價標準確定出讓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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