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貫徹《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實施意見
2018-08-12 11:41:12來源:福州新聞網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對台工作重要思想,落實國務院台辦、國家發改委出台的《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和福建省《實施意見》精神,結合福州實際,為台灣同胞在榕學習、就業、創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待遇,進一步推動榕台經濟社會融合發展,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擴大榕台經貿合作
1.台資企業參與實施《福州市實施“中國制造2025”行動計劃》,適用與大陸企業同等政策。鼓勵在榕台資企業轉型升級,支持參與新一代信息技術、高档數控機床和機器人、新能源汽車、智能機器、特色農機裝備、新材料等領域重大關鍵技術研發創新,符合條件的同等享受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和科技重大專項補助政策。
2.符合福州市產業規劃和環保規劃的新設台資企業,年度台資實際到資500萬美元以上的,按照實際到資額的1.5%折合人民幣給予獎勵,最高獎勵1000萬元。
3.鼓勵台資企業在福州市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總部、區域總部。符合條件經認定為福州市總部企業的,可申請福州市加快總部經濟發展措施規定的獎勵。
4.支持台資工業企業創建品牌。對進入世界品牌實驗室發布的“世界品牌500強”、“亞洲品牌500強”、“中國500最具價值品牌”榜單的,以及被認定為工信部“工業品牌培育示范企業”、“福建省著名商標”、“福建名牌產品”的,分別給予相應獎勵。
5.符合條件的在榕台資企業按規定享受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6.在榕台資企業與福州市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支持在榕台資企業中的制造業企業在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前提下,通過提高工業用地容積率、增加建築面積的,不再加收地價。對納入“三舊”(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改造規劃的台資企業用地享受與當地企業同等“三舊”改造用地政策。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台商投資工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的70%執行。
7.台灣地區投資者在福州市設立集成電路、新型顯示、新材料、生物制藥、高端醫療器械、精密機械、石油化工、文化創意、現代農業、現代物流企業以及重大旅游項目,在產業布局、注冊登記、經營許可、資金扶持等方面,可采取“一事一議、個案處理”的辦法,給予積極支持。
8.在福建自貿試驗區福州片區新設立的台資企業可按大陸企業申請注冊,可選擇人民幣、美元、歐元、日元等幣種注冊,可按規定自主選擇經營范圍。鼓勵台灣地區投資者持續擴大在福州市投資,其獲得的在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直接投資福州市與鼓勵類投資項目相關的一項或多項經濟活動時,符合規定條件的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
9.鼓勵台資企業參與福州市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台資企業參與國有企業經營管理。符合條件的可享受福州市對企業兼並重組前期經費、並購貸款利息等補助政策,以及相關股權激勵政策。
10.台資企業來榕舉辦展會,與大陸企業同等享受《福州市展會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展會舉辦資助和展會招攬獎勵。在榕台資企業回台舉辦展會,根據辦展規模每平方米補助1000元,最高補助100萬元;在榕台資企業回台參展,與大陸企業同等享受省、市外貿相關扶持政策。
11.台資企業可參與福州市公共停車場投資建設運營。台資企業可參與福州市高速公路、軌道交通、港口運輸、城市內河整治、垃圾污水處理等公共服務領域的特許經營項目。
12.在榕台資企業可公平參與市各級政府采購。
13.台資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按規定享受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等稅收優惠政策。台資企業設在福州市的研發中心采購大陸設備享受全額退還增值稅等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幫助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向省里申報研發平台有關獎勵。
14.實施“源頭管理、口岸驗放”的榕台商品快速驗放模式,擴大對進口台灣商品的實施種類。協助探索兩岸食品、農產品、消費品安全監管合作模式。支持台灣地區貨物通過福州江陰港過境經海鐵聯運向歐洲出口,按照過境貨物監管模式操作,加快通關速度。
15.對涉台經貿展會及進境展品、參展企業實施“港館分線、港館聯動”模式,港口(區)一線以現場快速檢疫為主,展館(區)實施集中查驗監管和以風險監測為主的質量安全管理,並對保稅展示貨物、涉及3C認證展品、參展的預包裝食品和化妝品給予相應參展便利,簡化事前審批,加強事中、事後集中監測監管。
16.在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州片區內首次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按照有關規定,由現行審批管理調整為備案管理。進口原產於台灣地區的一般成套設備及單機(不包含技術復雜、大型設備)實行備案管理,對經備案的產品在相關區域生產加工使用的免於實施檢驗,以企業自檢為主。
17.鼓勵支持台灣地區投資者在榕獨資設立醫院或合資(合作)設立其他醫療機構,享受所在地公立醫院同等政策待遇。
18.加強福清台灣農民創業園基礎設施建設。對福清台灣農民創業園內台資農業企業種養業、台灣同胞個體工商戶繼續實施生產用電優惠電價、土地流轉合同到期後優先續租等政策。
19.在榕台資農業企業可與大陸農業企業同等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等農業支持政策和優惠措施。符合條件的台資農業企業,可以參評省、市休閒農業示范點。
20.推進台灣農業良種、先進技術及機械設備的引進、示范及創新推廣。擴大榕台農業人才交流培訓。依托海峽農產品批發市場,建立台灣農產品交易展示中心,推動兩岸農產品電子商務合作交流,完善榕台農產品流通體系。
21.台灣地區投資者來榕從事水產養殖、水產加工、稻魚綜合種養示范推廣項目,與大陸企業享受同等補助待遇。
22.支持榕台冷鏈物流產業合作,建立海峽兩岸垂直供應鏈聯合采購體系,支持台灣高端供應鏈企業進入福州市場,鼓勵台灣地區投資者在福州市以獨資或合資形式申報國家供應鏈體系建設項目。
23.支持開展經台灣地區跨境電商業務,建立對台海運快件監管中心、跨境電商台灣中轉站,打造對台跨境電商通道,鼓勵在台灣地區建立跨境電商海外倉。
24.配合人行福州中心支行開發試行“台灣地區信用報告查詢前置系統”,面向全市金融機構開放台企台胞信用報告查詢服務。
25.注冊地在福州市的台資企業申請上市,可享受福州市各級政府出台的扶持企業上市政策。符合市重點項目申報條件的,列入市重點項目;符合省重點項目申報條件的,推薦列入省重點項目。
26.對符合條件的、為在榕生產性台資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擔保機構,按年度擔保額的16‰予以風險補償;對為在榕台資貿易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擔保機構,按年度擔保額的10‰予以風險補償,單家企業最高補償金額不超過300萬元。對為在榕注冊的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租賃服務的台資融資租賃公司,按不超過當年新增融資租賃合同額的5‰,予以風險補償,單家企業最高補償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27.福州市台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經批准可經營人民幣業務。台資銀行可與在榕同業協作,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為實體經濟提供金融服務。支持在榕台資企業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按規定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
28.支持台灣地區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按規定申請在榕設立持股51%或以上的銀行、人身保險公司等機構,設立持股51%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貨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