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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支持台灣同胞在榕實習就業創業的相關流程

2018-09-13 08:26:00來源:福州新聞網

  一、台灣在榕創業青年申請一次性開業補貼相關流程

  (一)公開受理申報

  團市委委托福州市台灣青年創業就業服務中心開展收件工作。受理審核時間為30個工作日。受理窗口為福州市台灣青年創業就業服務中心(福州市鼓樓區溫泉公園路69號福州市行政服務中心4樓)

  申報對象和條件:申報人須是18-45周歲台灣在榕創業青年,且未申請過一次性開業補貼;申報人須為創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從事個體經營。申報人在創業企業或實體中出資總額不低於注冊資本的30%;申報企業須為2015年8月5日以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取得合法營業執照且正常經營納稅6個月以上。

  申報所需要的材料包括:福州市台灣青年在榕創業一次性開業補貼申請表、申報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申報人《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納稅人提交連續6個月以上國稅和地稅的《完稅證明》或《涉稅證明》(因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無法提供《完稅證明》或《涉稅證明》的,應提交加蓋稅務機關業務專用章的《納稅申報表》)、企業正常經營證明。

  (二)窗口初審

  福州市台灣青年創業就業服務中心將根據申報材料清單對申報材料完整性進行審查,並匯總提交團市委。

  (三)復核審查

  共青團福州市委聯合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福州市稅務局對申報材料真實性進行審核。

  (四)研究確定

  團市委將根據復核結果,確定符合條件的台灣在榕青年一次性開業補貼名單,報請團市委黨組會研究審定。黨組會研究同意後行文市財政局申請相應經費。

  (五)資金撥付

  福州市財政局負責台灣青年在榕創業一次性開業補貼資金的審核和撥付,資金按台灣青年創業企業屬地和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

  (六)監督管理

  團市委、市財政局負責對一次性開業補貼資金進行監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騙取、虛報、冒領、截留和挪用獎勵資金。對違反規定的,將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理。

  二、台灣青年同胞參評“百人計劃”相關流程

  (一)公開申報

  申報截止日期為8月31日。申報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提交《申報表》(見附件1)一式6份和證明材料(均要掃描成電子版)1份。申報人所在單位核實並加具推薦意見後,將《申報表》和證明材料的電子和紙質版報送至市級團(工)委。

  證明材料包括: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學歷(學位)證書[海外學歷還需提供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專業技術職務(職業、執業)資格證書、聘用(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或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入選相關人才計劃(項目)證明、工作業績證明材料。以上均為復印件,且須加蓋所在單位公章。

  (二)資格審查

  團省委完成資格條件審核後,形成申報人選匯總名單,並征求省台辦意見。

  (三)評審答辯

  團省委組織有關專家開展評審,根據評審結果,確定實地考察對象名單。

  (四)實地考察

  團省委組織考察組,會同相應設區市、平潭綜合試驗區、省直單位及中直單位駐閩機構有關部門進行實地考察,核實有關材料的真實性,以及項目實施情況和社會影響等情況。

  (五)復核公示

  團省委根據綜合評審結果,擇優提出人選建議名單,報省委人才辦復核後,在相關媒體上對人選名單進行公示。

  (六)研究確定

  公示無異議的或不影響遴選的,提請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研究確定。

  (七)發文公布

  由團省委和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合發文公布,各推報單位負責通知入選人才。

  (八)追加補助

  根據遴選辦法,對入選者的受助情況進行查重復核後兌現人才專項經費追加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