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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出台新规 行政复议有章可循

2015-04-27 16:22:16来源:福州晚报

  福州新闻网4月25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张笑雪)记者昨日获悉,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规则》的通知,规范福州片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实施,探索建立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制度。

  实施相对集中

  行政复议权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实施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及下设的职能部门在福州片区内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处理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境外投资者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本办法。

  根据省政府授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福州片区管委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使受理、审理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福州片区管委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行政复议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福州片区管委会下设的职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福州片区管委会统一行使受理、审理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福州片区管委会下设职能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可以向福州片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行政复议期限。

  对于福州片区行政复议案件,统一行使行政复议权的复议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福州片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工作制度,配备、充实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办案能力与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工作任务相适应。

 

  规范性文件审查

  30日内作出结果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规则》明确,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是指福州片区管委会依据法定职权或者授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

  规则所称法律审查,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或者国家促进自贸试验区发展的政策,对管委会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的活动。

  管委会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后,申请人认为文件侵犯其自身合法权益,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存在与自贸试验区试点要求不相适应情形的,可以向审查机构提出书面的法律审查申请。

  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意见。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受理期限;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审查机构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可以查阅管委会提出的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对福州片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全面法律审查的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和福州片区管委会。审查机构办理福州片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申请事项,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