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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2015-04-24 08:51:23来源:福州日报

  福州新闻网4月24日讯 (福州日报记者 朱毓松)省政府日前以“省政府令第160号”颁布实施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办法》提出,自贸试验区立足两岸、服务全国、面向世界,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深入推进与台湾地区投资贸易自由,创新监管服务模式,建设与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为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积累新经验,为两岸经济合作探索新模式,为加强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拓展新途径。

  自贸试验区内推进通关一体化

  《办法》要求自贸试验区创新通关监管服务模式,同时推动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改革措施,并推进自贸试验区内各区域之间通关一体化。支持发展大宗商品交易和资源配置平台、跨境电子商务、保税展示交易平台、汽车平行进口、服务外包等新型贸易方式,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割和境内外维修业务等。

  自贸试验区发展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船舶代理等产业,创新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允许自贸试验区试点海运快件国际和台港澳中转集拼业务。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内地资本的邮轮企业所属“方便旗”邮轮,经批准从事两岸四地邮轮运输。

  简化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外籍员工就业许可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外籍员工,提供过境、入境、停居留便利。推动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对外开放口岸对部分国家人员实施更加便利的过境免签证政策。

  台胞证号纳入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

  《办法》提出在自贸试验区探索闽台产业合作新模式,对接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构建双向投资促进合作新机制。在产业扶持、科研活动、品牌建设、市场开拓等方面,支持台资企业加快发展。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品牌企业赴台湾投资,促进闽台产业链深度融合。

  推进服务贸易对台更深度的开放,促进闽台服务要素自由流动。进一步扩大通信、运输、旅游、医疗等行业的对台开放。对符合条件的台商,投资自贸试验区内服务行业的资质、门槛要求比照大陆企业。允许持台湾地区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到自贸试验区内注册个体工商户,并放宽其营业范围。

 

  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研究探索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台资进一步开放,降低台资金融机构准入和业务门槛,适度提高参股大陆金融机构持股比例。支持设立外币兑换机构、面向两岸台资企业的股权交易市场。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两岸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自贸试验区内台资法人金融机构在省内外设立分支机构提供便利。

  允许自贸试验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台湾同业开展跨境人民币借款等业务。支持台湾地区银行向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或者项目发放跨境人民币贷款。推动两岸社会保险等方面对接,将台胞证号管理纳入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范畴,方便台胞办理社会保险、理财业务等。

  中资银行试点开办外币离岸业务

  《办法》还出台了金融创新、税收管理等方面的措施。

  自贸试验区试行资本项目限额内可兑换,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机构在限额内自主开展直接投资、并购、债务工具、金融类投资等交易。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单独领取牌照的专业金融托管服务机构,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和支付机构、托管机构与境外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合作。在自贸试验区推进利率市场化,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试点发行企业和个人大额可转让存单。研究探索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含准金融机构)向境外转让人民币资产、销售人民币理财产品,多渠道探索跨境资金流动。推进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和个人跨境贸易与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试点开办外币离岸业务。

  允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内销的货物试行选择性征收关税。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