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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在榕实习就业创业的相关流程

2018-09-13 08:26:00来源:福州新闻网

  一、台湾在榕创业青年申请一次性开业补贴相关流程

  (一)公开受理申报

  团市委委托福州市台湾青年创业就业服务中心开展收件工作。受理审核时间为30个工作日。受理窗口为福州市台湾青年创业就业服务中心(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4楼)

  申报对象和条件:申报人须是18-45周岁台湾在榕创业青年,且未申请过一次性开业补贴;申报人须为创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申报人在创业企业或实体中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申报企业须为2015年8月5日以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合法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纳税6个月以上。

  申报所需要的材料包括:福州市台湾青年在榕创业一次性开业补贴申请表、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申报人《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纳税人提交连续6个月以上国税和地税的《完税证明》或《涉税证明》(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无法提供《完税证明》或《涉税证明》的,应提交加盖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纳税申报表》)、企业正常经营证明。

  (二)窗口初审

  福州市台湾青年创业就业服务中心将根据申报材料清单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并汇总提交团市委。

  (三)复核审查

  共青团福州市委联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州市税务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

  (四)研究确定

  团市委将根据复核结果,确定符合条件的台湾在榕青年一次性开业补贴名单,报请团市委党组会研究审定。党组会研究同意后行文市财政局申请相应经费。

  (五)资金拨付

  福州市财政局负责台湾青年在榕创业一次性开业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资金按台湾青年创业企业属地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六)监督管理

  团市委、市财政局负责对一次性开业补贴资金进行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虚报、冒领、截留和挪用奖励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二、台湾青年同胞参评“百人计划”相关流程

  (一)公开申报

  申报截止日期为8月31日。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申报表》(见附件1)一式6份和证明材料(均要扫描成电子版)1份。申报人所在单位核实并加具推荐意见后,将《申报表》和证明材料的电子和纸质版报送至市级团(工)委。

  证明材料包括: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学历(学位)证书[海外学历还需提供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执业)资格证书、聘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入选相关人才计划(项目)证明、工作业绩证明材料。以上均为复印件,且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二)资格审查

  团省委完成资格条件审核后,形成申报人选汇总名单,并征求省台办意见。

  (三)评审答辩

  团省委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实地考察对象名单。

  (四)实地考察

  团省委组织考察组,会同相应设区市、平潭综合试验区、省直单位及中直单位驻闽机构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核实有关材料的真实性,以及项目实施情况和社会影响等情况。

  (五)复核公示

  团省委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择优提出人选建议名单,报省委人才办复核后,在相关媒体上对人选名单进行公示。

  (六)研究确定

  公示无异议的或不影响遴选的,提请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七)发文公布

  由团省委和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文公布,各推报单位负责通知入选人才。

  (八)追加补助

  根据遴选办法,对入选者的受助情况进行查重复核后兑现人才专项经费追加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