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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台湾青年在莆创业一次性开业补贴及办公(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实施办法(暂行)

2026-07-24 16:14:02

  为进一步促进莆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18-40周岁)来莆创业就业,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莆创业就业的意见》(莆政综〔2015〕111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莆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莆政办〔2018〕45号),制定本办法。

  一、一次性开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1、台湾青年在莆田市设立的企业及个体户

  2、法人年龄18-40周岁

  (二)补贴条件

  1、补贴对象在2018年3月30日之后,在莆田初次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

  2、所办实体为投资规模较小的公司及个体户;

  3、在莆田正常经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正常纳税6个月以上(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减免税书面证明材料);

  (三)补贴标准

  对确认符合上述对象和条件的台湾在莆创业青年,可给予一次性开业扶持补贴3000元。

  (四)申请审核流程

  符合条件的台湾创业青年在所办企业或个体经营工商注册所在地县区团委办理申请手续,县区团委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及盖章后上报团市委,经复审通过后,向市财政局申报用款计划,由团市委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至其创业实体的银行账户。

  (五)办理补贴资料

  符合享受一次性开业扶持补贴的台湾在莆创业青年需携带以下资料:

  1、《莆田市台湾青年在莆创业一次性开业补贴申请表》;

  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免税证明;

  5、《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二、办公(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一)补贴对象

  1、台湾青年在莆田市设立的企业及个体户

  2、法人年龄18-40周岁

  (二)补贴条件

  1、补贴对象在莆田领取营业执照;

  2、所办实体为投资规模较小的公司及个体户;

  3、在莆田正常经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正常纳税6个月以上(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减免税书面证明材料);

  (三)补贴标准

  对确认符合上述对象和条件的台湾在莆创业青年,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办公(经营)场所40平方米以内的,按实际面积给予不超过同地段年租金的50%给予补贴;

  2、办公(经营)场所40平方米以上的,按40平方米面积给予不超过同地段年租金的50%给予补贴;

  3、办公(经营)场所每平方米租金补贴不高于600元/年。经折算后,低于补贴最高标准的,按实际额度给予补贴。

  4、补贴期限从2018年3月30日起,以实际经营期为准按年兑现,补贴不超过3年。

  (四)申请审核流程

  符合条件的台湾创业青年在所办企业或个体经营工商注册所在地县区团委办理申请手续,县区团委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及盖章后上报团市委,经复审通过后,向市财政局申报用款计划,由团市委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至其创业实体的银行账户。

  (五)办理补贴资料

  符合享受办公(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的台湾在莆创业青年需携带以下资料:

  1、《莆田市台湾青年在莆创业办公(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请表》;

  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免税证明;

  5、《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办公(经营)场所出租合同或租房发票复印件(合同或发票上要注明租赁期间、价格等信息);

  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三、其他注意事项

  1、申请一次性开业扶持补贴、办公(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的人员,应以所办实体进行纳税,正常经营且连续纳税满6个月的方可正式提出申请;

  2、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在初审时出示原件进行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写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人员不得弄虚作假。对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2018年3月30日起实施,由团市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